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修訂并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新《辦法》”)。據悉,新《辦法》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辦法》從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經營規則、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紀律、附則7個方面提出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52條措施,并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按照監管評級等級享受的一系列差異化監管政策。明確小貸公司為非存款類金融服務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初,一方面是為了彌補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欠缺,解決“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為了引導和規范民間資金的使用,避免大量的民間閑散資金用于違法放貸業務。
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一直不明確,業內人士認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問題已成為影響其發展的重要因素,銀監會(銀監發〔2008〕23號)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只貸不存”的定位決定了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而是進行金融產品經營的普通工商企業。以前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沒有確認,小額貸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規的金融體系之外,在同業拆借、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法律訴訟等方面難以享受與金融機構同等待遇。
寧夏此次修訂新《辦法》,強調小貸公司為非存款類金融服務企業身份,解決其行業外部發展瓶頸問題;強調監管評級結果作為評優評先,享受一切優惠政策的唯一依據,并按照監管評定等級分類管理、分級施策;強調小貸公司五嚴禁,明確其經營高壓紅線;強調各級金融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紀律,筑牢黨紀國法防線,做到公正、公開、廉潔、高效。
業內人士分析,此次寧夏關于小貸公司政策的修訂,特別對小額貸款身份的問題予以明確,突出強調了小額貸款公司為非存款類金融服務企業身份,解決行業外部發展瓶頸問題。
小貸公司可通過債轉股等多種形式融資。
事實上,小貸公司不僅身份問題尷尬,而且融資問題也困擾著很多小貸公司。此次寧夏關于小貸公司新《辦法》,明確提出拓寬融資渠道,改變過去只能從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做法,小貸公司可通過債轉股、發行私募債、資產證券化、收益權轉讓以及上市等多種形式融入資金,解決影響持續發展的問題。
業內人士分析,在經濟下行的大環境下,互聯網金融和商業銀行的內外夾擊使得行業深陷困局,再加上小貸公司本身經驗不足,改善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困境除了依靠外部融資渠道的拓寬外,加強小貸公司自身能力建設、夯實自身基礎、擁有優質的基礎資產才是基礎的基礎。唯有加大盡調力度、加強審核維度、完善貸后的流程管理;搞好風控能力、制度建設在內的基礎建設;明確自身目標,做好模式定位;樹立企業文化,加強團隊凝聚力,小額貸款公司才可以迎來其發展的更大空間。
據悉,相對于原《辦法》,新《辦法》在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則方面的規定更加實際、更加實用,如放寬對小額貸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1%的限制;結合城鎮化率高的實際,新《辦法》不再要求所有的小額貸款公司面向三農發放的貸款不得低于貸款總額的70%,而是結合實際,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突出專業化、特色化服務。與此同時,新《辦法》在監管方面更加注重實效,建立轄區風險預警和處置工作聯動機制。 |